(2015)镜民一初字第0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东敏与夏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敏,夏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2205号原告:陈东敏,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被告:夏传玉,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敏诉被告夏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东敏撤回对被告夏传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陈东敏自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姚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