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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城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瑞光与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光,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城民初字第218号原告赵瑞光,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赵保印,男,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峰大道西段路南汇秀新城1号楼104房。法定代表人王新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瑞光诉被告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瑞光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秀芬二〇��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