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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市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阙志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梁瑞芳。被申请执行人阙志林,男,住广西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6478。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604号民事裁定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阙志林所有的产权查封。二、解除被申请人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物的粤C××××��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烈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