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周一×与周二×、周三×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一×,周二×,周三×,周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270号原告周一×。委托代理人刘秀章,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二×。被告周三×。被告周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一×诉被告周二×、周三×、周四×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一×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二×、周三×、周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6.5元,由原告周一×负担。审 判 长 王维力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人民陪审员 李兵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