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忠兹与姜淼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慈,姜淼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慈。被执行人姜淼波。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忠兹与被执行人姜淼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李忠慈依据已经生效的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姜淼波101150.00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忠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浑民二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刁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