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664号原告吴某,女,1976年12月23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戴某,男,1972年1月16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陈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谢珊珊(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