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民初字第5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664号原告吴某,女,1976年12月23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戴某,男,1972年1月16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陈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谢珊珊(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