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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城市弘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景刚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弘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景刚,耿吉明,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韩城市招商区盘河大街北段。法定代表人:党宗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兆奇,男,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韩城市弘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新农村北。法定代表人:王振东。被申请人张景刚,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耿吉明,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华,女,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韩城市弘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景刚、耿吉明、杨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城市弘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向申请人抵押的该公司名下资产(详见陕兴和评报字[2013]第025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被申请人张景刚于2014年3月10日向申请人抵押的位于韩城市新城招商区东晨温泉公寓小区5号楼西单元18层A1室(韩房权证字第000266**号)房产、被申请人耿吉明和杨华于2014年3月10日向申请人抵押的位于韩城市新城招商区文华园小区1号住宅楼东2单元3层东户(韩房权证字第000282**号、韩房权证字第0002826**号)房产予以拍卖、变卖,用以清偿其担保物权项下的主债权264.017829万元及利息38811元,违约金528036元,合计人民币320.702529万元(截止2015年5月21日)。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以担保物权实现之日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了异议权利告知书,被申请人未在我院指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及主张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韩城市弘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向申请人抵押的该公司名下资产(详见陕兴和评报字[2013]第025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被申请人张景刚于2014年3月10日向申请人抵押的位于韩城市新城招商区东晨温泉公寓小区5号楼西单元18层A1室(韩房权证字第000266**号)房产、被申请人耿吉明和杨华于2014年3月10日向申请人抵押的位于韩城市新城招商区文华园小区1号住宅楼东2单元3层东户(韩房权证字第000282**号、韩房权证字第0002826**号)房产予以拍卖、变卖的申请,拍卖、变卖所得用以清偿其担保物权项下的主债权264.01782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1‰,自2015年4月30日起计算,止该款清偿之日),违约金5280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师青怀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党秀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