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宁民申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宗合因与被申请人钟润华、XX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宗合,钟润华,XX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民申字第2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宗合,男,1967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钟润华,女,1968年9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8********,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徒土盖社区上徒土盖**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XX海,男,1975年1月13日生,汉族。申请再审人宗合因与被申请人钟润华、XX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江宁禄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宗合书面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钟润华、XX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4)江宁禄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再审。经本院传票传唤,申请再审人宗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被申请人钟润华、XX海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宗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再审人宗合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忠林审判员  刘正一审判员  X X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立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