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二初字第0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素云诉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云,李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02362号原告赵素云,女,1967年3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李洪涛,男,1970年12月9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素云诉被告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素云负担。审判员 吴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