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张执字第17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张执字第175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店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淄博同泰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泰丰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店信用合作社诉淄淄博同泰实业有限公司、淄博泰丰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尚有16879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张执字第17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