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法民执字第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群与张应奇增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应奇,陈群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062号申请执行人张应奇,男,195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陈群增,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应奇与被执行人陈群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群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群增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史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