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商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泗阳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林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林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682号原告泗阳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古韵水岸骡马商业街5幢120AD号。法定代表人王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学成,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西梅,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林霞。原告泗阳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林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伟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泗阳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林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林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泗阳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伟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健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