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磁行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郭为帅、徐风芹民政行政管理、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郭为帅,徐风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磁行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磁县建设路70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保平,该局案件执行室主任。被执行人:郭为帅,农民。被执行人:徐风芹,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林坦镇东王女村。申请执行人磁县人口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5年2月5日所作(2015)15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2015)15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2015)15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2015)15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2015)15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红审判员  崔咏梅审判员  李科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志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