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行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郭为帅、徐风芹民政行政管理、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郭为帅,徐风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磁行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磁县建设路70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保平,该局案件执行室主任。被执行人:郭为帅,农民。被执行人:徐风芹,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林坦镇东王女村。申请执行人磁县人口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5年2月5日所作(2015)15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2015)15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2015)15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2015)15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2015)15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红审判员 崔咏梅审判员 李科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志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