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庞佑忠与张伟、涂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379号原告庞佑忠,男,生于1972年4月14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张伟,男,生于1975年5月1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涂家梅,女,生于1973年11月20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佑忠诉被告张伟、涂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桂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苟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