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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全华格、杨平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华格,杨平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324号申请人全华格,男,195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申请人杨平孝,男,195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华格与被执行人杨平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平孝应向申请人全华格支付借款本金42170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532.55元。上述执行款项,被执行人杨平孝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平孝无银行存款,且暂未查找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杨平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全华格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袁义平人民陪审员  袁云富人民陪审员  罗振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覃大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