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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银舜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银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107号罪犯陈银舜,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2003)渝四中法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银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同案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7年8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41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9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09)���五中刑执字第36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5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22年10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陈银舜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银舜,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银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银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