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东台凯鹏塑胶有限公司与厦门巨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199号原告东台凯鹏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孟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涛,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巨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和清。原告东台凯鹏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巨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凯鹏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凯鹏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台凯鹏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周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林连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