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向某与丁某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丁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836号原告向某,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丁某某,男,1953年3月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龙山县人。本院审理的原告向某诉被告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田代飞人民陪审员  向永翠人民陪审员  田将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