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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张某甲与张某乙、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王某甲。原告张某甲。两原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汤云,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张某甲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秦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