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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民特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韩馥聪与司华昌宣告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馥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法民特字第72号申请人韩馥聪(曾用名韩司翥),女,200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严家地村**号,公民身份证号:5301022002********。法定代理��:李祖琼,女,1948年10月19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严家地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301111948********。委托代理人:熊云春,天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申请人韩馥聪要求宣告司华昌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韩馥聪于2015年5月13日来院称,其父司华昌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司华昌失踪。经查,司华昌,男,1970年11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532231701103113。申请人系司华昌的女儿。司华昌2006年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5日在《云南法制报》上发出寻找司华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司华昌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司华昌2006年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作为司华昌的女儿,现申请宣告司华昌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予。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司华昌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培伟人民陪审员  李正念人民陪审员  朱祝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春思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