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河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生元与被告吴青、丁文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元,吴青,丁文奎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417号原告张生元,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吴青,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丁文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元与被告吴青、丁文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生元以与被告吴青、丁文奎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生元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生元负担。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