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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辉、金良池与金良池、盛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金良池,盛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181号原告陈辉。被告金良池。被告盛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诉被告金良池、盛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辉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辉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辉负担。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