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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皇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魏本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张海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本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张海滨,张连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民初字第417号原告魏本全。委托代理人董在涛,诸城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被告张海滨。被告张连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本全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张海滨、张连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本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本全负担。审判员  王文佼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玉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