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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天全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旌刑初字第330号公诉机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天全。辩护人王海,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旌检公诉刑诉(2015)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天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天全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杨天全从云南购买了大量毒品麻古回到德阳。当月的一天,马某某(另案处理)在杨天全家玩耍时发现其家中有麻古,就向其以每颗10元的价格购买,杨天全同意。此次,马某某从杨天全处购买麻古130颗,后支付了部分毒资现金1000元,并表示剩下的钱以后再给。2015年2月初的一天,马某某又在杨天全家中以赊账的方式向杨天全购买了麻古200颗。2015年2月4日14时许,公安机关将闫某某(另案处理)抓获,并依法在其随身物品中扣押了麻古疑似物共计127颗(净重12.43克)。经查,上述扣押的麻古疑似物系马某某在杨天全处购买后交闫某某保管。经鉴定,上述扣押的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天全贩卖毒品麻古数量达330颗(约32.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天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称马某某给的1000元不是毒资,而是购买玉石的钱,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并当庭自愿认罪,表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庭审供述不一致的时候以在公安机关供述为准。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于这1000元钱的性质,被告人心理可能认为是玉石的钱,该合理怀疑无法排除。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杨天全从云南购买了大量毒品麻古回到德阳。当月的一天,马某某(另案处理)到杨天全家中向其购买毒品麻古130颗,支付毒资现金1000元。2015年2月初的一天,马某某在杨天全家中以赊账的方式向杨天全购买麻古200颗。2015年2月4日14时许,公安机关将闫某某(另案处理)抓获,并依法在其随身物品中扣押了麻古疑似物共计127颗(净重12.43克)。经查,上述扣押的麻古疑似物系马某某在杨天全处购买后交闫某某保管。经鉴定,上述扣押的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理化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被告人杨天全及同案关系人马某某、闫某某的供述、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杨天全尿检指认照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江油市公安局香水派出所出具的杨天全于1993年被劳动教养3年的证明、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同案关系人闫某某对其被现场查获的涉案物品指认情况及现场称量指认照片、现场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天全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30颗,重约30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天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称的同案关系人马某某给其的1000元不是毒资,而是购买玉石的钱的辩解,经查,同案关系人马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杨天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称这1000元为购买130颗麻古的毒资,且杨天全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庭审供述与公安机关供述不一致时,以在公安机关供述为准,故杨天全的辩解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天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涉案扣押的毒品及吸毒工具等予以没收。三、继续追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自2023年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云发审 判 员  黄 渝人民陪审员  覃安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玲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