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民二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冯炳炎诉被告王体国、赵纯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炳炎,王体国,赵纯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二初字第533号原告冯炳炎,男。被告王体国,男。被告赵纯莉,女。原告冯炳炎诉被告王体国、赵纯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同日对两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因被告王体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中止审理。2015年7月22日,经本院(2015)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借款属被告王体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犯罪数额。本院认为:因本案民间借贷行为已经本院刑事判决认定为被告王体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犯罪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炳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26元,退回原告冯炳炎,财产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冯炳炎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 平人民陪审员 曹遂平人民陪审员 张桂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相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