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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贾某与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730号原告贾某。被告靳某甲。原告贾某诉被告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被告靳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原、被告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相处时间不长,就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撮合下,××××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九月十一举行典礼仪式。由于婚前双方接触了解少,婚后发现原、被告脾气不和,经常吵架生气,对原告漠不关心。孩子出生后,被告仍然不改,经常吵架生气,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完全没有必要生活在一起,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某、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靳某甲辩称,两个孩子被告自行抚养,个人东西谁的东西谁拿走。如果两个孩子不给被告,被告就不同意离婚。原告在举证期间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结婚证一份。被告质证后认为:无异议。对原告提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份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农历九月十一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靳滇滇,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靳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5年农历正月初六,原、被告因为感情不和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双方培养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某要求与被告靳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志刚审判员  韩振峰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郝建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