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贤春申请被申请人蒋梅艳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贤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岳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唐贤春,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唐贤春要求宣告蒋梅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贤春诉称,被申请人蒋梅艳系申请人之儿媳,系广西自治区人。2001年,被申请人蒋梅艳与申请人之子唐良兵在广州务工期间相识恋爱,2003年4月在安岳县共和乡登记结婚,2004年2月22日生育一子唐桦亮。后因申请人之子唐良兵患乙肝病,蒋梅艳于2006年10月独自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唐良兵于2013年8月因肝癌病故,蒋梅艳之子唐桦亮一直由申请人唐贤春抚养至今。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蒋梅艳失踪。经查,蒋梅艳,女,汉族,农民,系申请人唐贤春之儿媳。2004年2月22日,被申请人蒋梅艳与申请人之子唐良兵生育一子唐桦亮。申请人之子唐良兵患肝癌于2013年8月病故,唐桦亮一直由申请人唐贤春抚养至今。蒋梅艳于2006年10月独自外出后至今未归,经申请人多方寻找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安岳县共和乡文兴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出庭证人应小华、唐有福、唐桂生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3月20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蒋梅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蒋梅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蒋梅艳于2006年10月独自外出后至今未归,经申请人多方寻找杳无音讯,后经本院公告寻找仍无下落,其下落不明达2年多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之规定,申请人要求宣告蒋梅艳失踪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蒋梅艳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田 常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