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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巉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巉民初字第15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6日以夫妻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温雅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尚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