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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聂忠平诉李德云、袁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忠平,李德云,袁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910号申请人聂忠平。被执行人李德云(又名李方到书)。被执行人袁玉兰。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3)伊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德云、袁玉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德云、袁玉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玉兰有索兰托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袁玉兰所有的索兰托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闫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