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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执审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江西省新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聂新平、邓淑云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西省新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聂新平,邓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干执审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新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金川镇川琴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01482655-9。法定代表人聂香林,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饶胜华,该委员会干部。被执行人聂新平,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新干县。被执行人邓淑云,女,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新干县。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新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干计生委)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计生征决(2013)第32154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两被执行人均为农业户口,于2005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2005年11月17日生育一女孩,2010年5月4日生育一女孩,2013年6月27日计划外生育一男孩。申请执行人以两被执行人计划外生育,其行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由,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27日对两被执行人作出了新计生征决(2013)第32154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给予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33000元,限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前到潭丘乡人民政府缴纳,逾期未缴纳加收滞纳金。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7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决定书,两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2015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两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但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新干计生委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干计生委作出的新计生征决(2013)第32154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两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江西省新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计生征决(2013)第32154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晶审判员 皮继军审判员 廖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