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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立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有富等50名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张花村村民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立字第00019号起诉人刘有富等50名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张花村村民。诉讼代表人刘有富,男,诉讼代表人刘小斌,男,诉讼代表人王美丽,女,诉讼代表人胡志昌,男,诉讼代表人牛作通,男,本院收到刘有富等50名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张花村村民诉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张花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状,其在起诉中请求:1、判决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张花村民委员会依法给起诉人发放征地补偿费(每人壹万元)共计50万元(伍拾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张花村民委员会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刘有富等50名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张花村村民的诉求属于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有富等50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晓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侯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