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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九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九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王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兵,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法定代表人曲广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九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30元,减半收取元,财产保全费270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常玉炼审 判 员  郭智华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荣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