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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覃建文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覃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3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覃建文,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上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覃建文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覃建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覃建文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人民币11358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604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覃建文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拒不到庭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覃建文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覃建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诫。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但查被执行人覃建文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也无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覃建文现在正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林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