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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峰与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西安电力专修学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687号原告刘峰。被告西安电力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陈金炆,该学院校长。原告刘峰诉被告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校区建设,在首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恶意拖欠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已丧失诚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4年9月8日签订至2015年9月8日到期的借款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及至2015年7月2日的利息14498.63元;如到期未还款,支付合同约定全部收益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至清付借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因2015年4月4日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已对被告西安电力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陈金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9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雪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