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执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会明与赫嘉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明,赫嘉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00667号申请执行人李会明。被执行人赫嘉齐。李会明申请执行赫嘉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会明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166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数额。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