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胜江、王志品与李艳秋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江,王志品,李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277号申请执行人王胜江。申请执行人王志品。被执行人李艳秋。申请执行人王胜江、王志品与被执行人李艳秋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7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2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