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桥民初字第3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众达保温塑料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静颖,王九清,承德市众达保温塑料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165号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兴隆街西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杜红岩,职务董事长。被告王静颖。被告王九清。被告承德市众达保温塑料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偏桥子镇小贵口村。法定代表人王九清,职务董事长。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众达保温塑料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0.00元或对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仕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顾糠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