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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进与贾朋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贾朋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李进,男,生于1969年12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委托代理人:郭建新,男,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贾朋展,男,生于1983年6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李进与贾朋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97万元本金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款,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自愿将已被本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机械、设备、石子和被执行人位于邓州市十林镇大路武村邓内公路西侧的六万立方沙等财产以250万元的价格抵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一年内保证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董小玲审判员  刘丰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