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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洙民初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杜士业与王志信、刘树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洙民初字第303-1号原告:杜士业,农民。被告:王志信,农民。被告:刘树美(系王志信之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士业与被告王志信、刘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房产、土地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志信、刘树美所有的房地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军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