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许建磊与陈美英、郝永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美英,郝永录,许建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美英。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永录。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波田,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建磊。委托代理人翟彦,河南启轩律所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美英、郝永录因与被上诉人许建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建磊于2014年8月20日向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陈美英、郝永录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6万元(计算到2014年8月23日,后续利息直至实际还款之日)。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长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陈美英、郝永录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美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波田,被上诉人许建磊及其委托代理人翟彦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美英、郝永录从2012年开始多次向许建磊借款,未出具书面借据,均是口头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后归还部分借款及利息,剩余借款本金200万元未偿还。经多次催要,陈美英于2014年2月8日补写借款担保协议一份,内容为: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小写)¥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期限30天,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4年3月7日止,每30天结算一次,借款利息3分。出借人(甲方)许建磊,借款人(乙方)陈美英。后经许建磊多次催要,该款至今未还。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美英多次借许建磊款,并已部分归还,截止2014年2月8日,陈美英仍欠许建磊款200万元,且补写了借据,并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有许建磊多次打款的记录及双方的通话记录等证据相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许建磊要求陈美英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应予以支持。因郝永录与陈美英在借款期间系夫妻关系,许建磊要求郝永录与陈美英共同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许建磊要求陈美英、郝永录支付利息26万元,有双方当事人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许建磊增加的诉讼请求,因未交纳诉讼费,应视为不增加请求。陈美英、郝永录称该协议根本未履行,因该协议系陈美英提供的格式协议,且协议上只有借款人陈美英,出借人许建磊,不存在其他事项,实为陈美英借款200万元的借款借据,对此抗辩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陈美英、郝永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许建磊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26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8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陈美英、郝永录承担。上诉人陈美英、郝永录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将借款协议与借款借据混为一谈是错误的,本案双方签订的只是借款担保协议,该协议签订后许建磊并未将约定的款项出借给上诉人,该协议未实际履行。原审认定该协议系上诉人提供没有依据,许建磊在一审中提供的协议签订前的借款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一审认定系部分借款归还后双方补签的担保协议没有依据,对于协议签订前的资金往来,应当由双方清算处理。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改判驳回许建磊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许建磊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中陈美英向本院提供了其向许建磊打款的相关凭证,金额超过了许建磊向陈美英的打款金额。本院认为:陈美英与许建磊于2014年2月28日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并非借据,对该协议是否实际履行及履行情况许建磊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故其不能直接作为有效债权凭证使用。一审中许建磊称该协议是对双方之前的借款进行结算后所补签的借款合同,并提供了其向陈美英打款的相关凭证予以证明,但陈美英对此并不予认可,且二审中陈美英又提供了其向许建磊付款的凭证,其金额超过了许建磊向陈美英打款的金额,故一审判决认定陈美英欠许建磊款项200万元证据不足。对于双方所签订借款担保协议的履行情况及双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应当根据相关有效证据进行认定。综上,鉴于二审中陈美英又提供了新的证据,有可能改变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陈美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8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刘 佳审判员 王大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秦慧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