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者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者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崆民初字第2354号原告者某某。被告程某某。原告者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者某某、被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1年经亲戚介绍认识,恋爱不足40天,于2001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孩,长女程甲,现年13岁,次女程乙,现年7岁。因被告经常喝酒赌博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5年3月3日双方协议离婚。后经被告多次求情保证,且原告考虑到孩子还小,双方于2009年7月1日复婚。但复婚后被告缺乏家庭责任心,不顾拮据的经济状况,依然经常打麻将赌博,金额越来越大,还对好言相劝的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再无继续维系的必要,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女孩程甲和程乙,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告说的两次结婚时间和生育孩子的情况属实,其余不属实。原、被告于2000年10月底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四个多月结婚,不是原告说的不足四十天。第一次离婚主要是因为被告的家庭情况复杂导致自身压力大,加之原告的逼迫,出于无奈才协议离婚的。被告打麻将只是将其作为休闲娱乐的方式,没有赌博更没有因此欠债。家庭暴力也不属实,被告从未主动打过原告,每次吵架都是原告先动手,撕扯中被告才还手的。被告在外面打零工,收入不稳定,但除了给自己留一二百块以外,剩余的都交给了家里,家庭经济情况虽不算富裕,但足以保障生活。被告认为日常生活中发生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夫妻之间并没有大的矛盾,感情尚好,且孩子还小,因此,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02年3月14日生育长女程甲,2008年4月20日生育小女儿程乙。2005年3月3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于2009年7月1日复婚。复婚后被告爱好打麻将,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女孩程甲和程乙,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第一次婚姻关系结束后,时隔四年再度携手,且已生育两个孩子,足以证明夫妻间尚有深厚的感情。由于被告经常打麻将,没有妥当处理业余爱好和家庭生活的关系,导致了矛盾的发生。庭审中被告表示如果因为打麻将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其愿意改正。原告虽离婚态度坚决,但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了改善夫妻感情,原告也应反省自身的不足,双方加强沟通,互相包容和理解,是完全能够共同生活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者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者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凤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