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8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金情与段世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情,段世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289号原告杨金情,女,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段世平,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情与被告段世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情未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金情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 歆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彭超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