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黄东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耿明明、耿海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耿明明,耿海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826号原告黄东孝,男,1961年11月12日生,汉族,绥德县义合镇霍家坪村人,住绥德县名州镇永乐大道祥云名园*号楼*单元***室,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长城北路。负责人刘小舟,该公司经理。被告耿明明,男,1983年9月18日生,汉族,绥德定仙墕镇耿家山村人,住本村,农民。被告耿海艳,男,1977年3月29日生,汉族,绥德定仙墕镇耿家山村人,住本村,农民。原告黄东孝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耿明明、耿海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东孝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元,收取60元,由原告黄东孝负担。审判员 徐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