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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黄东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耿明明、耿海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耿明明,耿海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826号原告黄东孝,男,1961年11月12日生,汉族,绥德县义合镇霍家坪村人,住绥德县名州镇永乐大道祥云名园*号楼*单元***室,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长城北路。负责人刘小舟,该公司经理。被告耿明明,男,1983年9月18日生,汉族,绥德定仙墕镇耿家山村人,住本村,农民。被告耿海艳,男,1977年3月29日生,汉族,绥德定仙墕镇耿家山村人,住本村,农民。原告黄东孝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耿明明、耿海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东孝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元,收取60元,由原告黄东孝负担。审判员  徐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