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谌锦涛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谌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108号罪犯谌锦涛,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渝五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谌锦涛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0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11日本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8月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谌锦涛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谌锦涛,在服刑期间,获市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谌锦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市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谌锦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袁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