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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4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秋香与被告张大才张小东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香,张大才,张小东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112号原告李秋香,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大才,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小东,男,汉族,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漫涛,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香与被告张大才、张小东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香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秋香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秋香负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文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