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爱伟、李清平、张虎军、张生军诉被告郝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伟,李清平,张虎军,张生军,郝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594号原告刘爱伟,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子长县玉家湾镇刘家沟行政村刘家沟村村民,现住安塞县真武洞镇徐家沟村。原告李清平,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真武洞镇庙湾行政村小沟村村民,现住安塞县真武洞镇徐家沟村。原告张虎军,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建华镇沐浴行政村沐浴村村民,住该村。原告张生军,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真武洞镇庙湾行政村庙湾村村民,现住安塞县建华镇街道。被告郝建伟,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住靖边县四中街道商化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伟、李清平、张虎军、张生军诉被告郝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郝建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到安塞县收购原告的羊绒,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郝建伟的管辖异议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郝建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振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