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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朱红芳与康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119号原告朱红芳。被告康文军。原告朱红芳与被告康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莞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之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红芳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被告称其投资的足浴店需要装修,但自己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三次以现金方式借款给被告共计人民币174,000元(币种下同),其中于2014年8月9日借款74,000元;9月16日借款50,000元,约定二个月归还;9月29日借款50,000元,约定一个月归还,被告均于借款当天出具了借条。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法院。现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74,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月12日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74,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康文军辩称,其分几次向原告借款,总借款金额8万元,是现金交付的。利息支付至2013年12月左右,之后未支付过利息,也没有归还过借款本金。后来其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写在了汇总的借条中。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日被告康文军向原告朱红芳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朱红芳人民币(74,000元整)大写柒万肆仟元正”,康文军在借款人处签名、注明日期、书写手机号码。2014年9月16日,被告康文军向原告朱红芳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朱红芳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康文军在借款人处签名、注明日期、书写手机号码,并在手机号码下方写明“召楼路XXX弄XXX号1001借二个月还”。2014年9月29日被告康文军向原告朱红芳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朱红芳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借明一个月”,康文军在借款人处签名、注明日期。之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起诉来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3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74,000元的事实。被告虽称总借款金额80,000元,但原告未予认可,而被告对其所称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被告该答辩意见本院难以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归还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对2014年8月9日的借款74,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2014年9月16日的借款50,000元、2014年9月29日的借款5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利率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康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红芳借款人民币174,000元;二、被告康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红芳自2014年月12日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婉莉代理审判员  沈莞茜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禕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