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648号原告郭某,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书魁,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汉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张 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平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