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魏万玲与陈如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万玲,陈如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79号原告魏万玲。被告��如汉。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万玲与被告陈如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万玲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万玲撤回对被告陈如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魏万玲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人民陪审员 胡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