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单廷福与被告李建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廷福,李建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208号原告单廷福,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陈宝庆,平泉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秋,住平泉县.原告单廷福与被告李建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又不交纳公告费,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廷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剑审 判 员  裴玉成人民陪审员  商德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孟庆磊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关注公众号“”